几年前,前世界游泳冠军乐靖宜委托出租房屋届满,因拖欠返还收取的保证金,被中介公司以合同纠纷告上法院。法庭上,理应归还保证金的乐靖宜却只愿意按事先约定的5000美元予以归还。因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大幅走低,保证金究竟该返还是美元还是人民币双方争持不下。近日,静安法院判决乐靖宜返还恒硕公司保证金5000美元及利息。 2004年3月2日,乐靖宜将其名下坐落在淮海路上的一处房屋委托恒硕公司代理出租使用。双方签订了《包租代理合同》,代理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双方商定代理租金为每月2300美元,恒硕公司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给乐靖宜等内容。 该合同期限行将届满后,双方于2005年3月11日就该房屋再次续签合同,约定代理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2500美元,并约定保证金为5000美元等内容。(保证金是用于担保恒硕公司债务的履行、防止延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由恒硕公司支付给乐,如果合同到期没有违约情况,乐则要归还给恒硕公司) 恒硕公司除第一次《包租代理合同》支付保证金4600美元,转入为续签《包租代理合同》外。之后,恒硕公司还按美元与人民币8.277的汇率,向乐靖宜支付了相当于400美元的人民币3318.80元。 合同按期履行双方相安无事,恒硕公司支付房租至2007年3月底,双方于3月19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恒硕公司将该房屋交还给了乐靖宜。因乐靖宜迟迟未按约退还保证金,引起恒硕公司不满,于今年7月中旬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乐靖宜返还保证金人民币41385元及利息。 审理中,经法院组织双方核对合同履行的往来账目,乐靖宜确认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的费用,恒硕公司已经全部付清。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乐靖宜辩解理由 法庭上,乐靖宜辩称,恒硕公司还欠两个月租金未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恒硕公司的每期租金均未全额支付,特别是首期费用仅实际支付了人民币4755.24元,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且合同约定的货币单位是美元,即使返还也应当是返还美元5000元。 法院判决理由 恒硕公司与乐靖宜签订《包租代理合同》,第一份合同应当在2005年3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该合同的保证金顺延至续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5000美元,是用于担保恒硕公司债务的履行、防止延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2007年3月19日,恒硕公司与乐靖宜的《包租代理合同》终止履行后,恒硕公司已经结清了代理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无任何拖欠,乐靖宜理应将收取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至于恒硕公司主张保证金是以人民币41385元形式支付,该金额是以美元与人民币8.277的汇率折算支付的,法院认定乐靖宜应向恒硕公司返还保证金金额5000美元,而不是支付人民币41385元。
|